总统行政命令中的第三方风险管理
2021年5月,美国总统签署了《加强国家网络安全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是在SolarWinds Orion软件供应链安全漏洞事件后制定的,要求多个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加强协调,共同预防、检测、应对和缓解安全事件及漏洞。
行政命令第4节《加强软件供应链安全》为联邦机构引入了若干新的第三方风险管理要求。该命令旨在通过具体指导方针改善软件供应链,这些方针可用于评估软件安全性,包括评估开发者和供应商自身安全实践的标准,以及识别证明符合这些安全实践的工具和方法。
Prevalent通过自动化处理关键任务,在供应商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全面识别、评估、分析、修复并持续监控第三方在安全、隐私、运营、合规及采购方面的相关风险。
相关要求
- 识别哪些供应商被视为关键供应商,并将评估工作重点放在那些对运营构成最大固有风险的供应商上。
- 定期评估向最终构建提供代码或更新的关键第三方在安全软件开发生命周期实践方面的表现
- 集中管理审计人员的文档和报告
- 定期评估向最终构建提供代码或更新的关键第三方在安全软件开发生命周期实践方面的表现
- 分级处理并修复评估与监测发现的问题
满足关于提升国家网络安全水平的行政命令要求
以下是Prevalent如何根据行政命令协助评估第三方供应商:
EO要求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4 (e) (i) (A)至(F)
此类指导应包含关于以下方面的标准、程序或准则:
(i) 安全软件开发环境,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 使用行政上独立的构建环境;
(B) 审计信任关系;
(C) 在企业范围内建立基于风险的多因素认证和条件访问机制;
(D) 记录并最小化对企业产品的依赖(这些产品是用于开发、构建和编辑软件的环境组成部分);
(E) 对数据实施加密;以及
(F) 监控操作和警报,并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尝试和实际发生作出响应;
在评估第三方软件安全实践时,应充分利用行业公认的标准化风险评估问卷模板,包括标准信息收集(SIG)、NIST、CMMC以及Prevalent TPRM平台内置的相关评估工具。通过在供应商体系中采用统一的标准化评估方案,可确保各机构更高效地比较供应商的软件安全实践水平。
注:机构还可利用主流供应商风险网络,该网络包含已完成的安全风险评估,可加速风险识别流程。
4 (e) (ii)
(ii) 生成并应购买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符合本节(e)(i)款所述流程;
在评估第三方安全软件开发实践时,可借助Prevalent平台集中的证据管理功能,该平台内置任务与验收管理模块,并配备强制上传特性。安全文档库确保相关方能够及时查阅文档及开发成果。
4 (e) (iii)
(iii) 采用自动化工具或类似流程来维护可信源代码供应链,从而确保代码的完整性;
参见上文第4(e)(i)(A)-(F)项。
4 (e) (iv)
(iv) 采用自动化工具或类似流程,定期检查已知及潜在漏洞并进行修复,该流程至少应在产品、版本或更新发布前运行;
第三方必须对其软件和代码中的漏洞进行扫描、分级处理和修复,并提供相应证明。 但威胁远不止于此。安全团队还需监控互联网和暗网中的网络威胁、泄露凭证或其他入侵迹象——若未被及时发现,这些都可能成为入侵联邦系统的通道。Prevalent供应商威胁监控系统将情报源直接整合至Prevalent平台,确保组织全面掌握风险态势——无论风险是通过定期评估还是持续监控发现。
4 (e) (v)
(v) 应购买方要求,提供本节(e)(iii)和(iv)款所述工具及流程的执行记录,并在完成上述操作后公开相关摘要信息,其中应包含对已评估及缓解风险的简要说明;
主流的供应商风险管理平台通过嵌入式机器学习洞察,揭示单个供应商或供应商群体的风险趋势、状态、补救措施及异常行为。这使团队能够快速识别评估、任务、风险等环节中的异常值,从而确定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对象。
4 (e) (vi)
(vi) 维护准确且最新的数据、软件代码或组件的来源(即起源),并对软件开发流程中存在的内部及第三方软件组件、工具和服务实施管控,并定期对这些管控措施进行审计和执行;
Prevalent能自动将内部审计收集的信息映射至本EO适用的标准或监管框架——包括NIST、CMMC等——从而快速可视化并解决关键控制缺陷,同时验证实践合规性。
4 (e) (vii)
(vii) 向购买者提供每款产品的软件物料清单(SBOM),可直接提供或通过在公共网站上发布实现;
参见上文第4(e)(i)(A)-(F)项。
4 (e) (viii)
(viii) 参与包含报告和披露流程的漏洞披露计划;
参见上文第4(e)(i)(A)-(F)项。
4 (e) (ix)
(ix) 证明符合安全软件开发实践;以及
参见上文第4(e)(ii)项。
4 (e) (x)
(x) 在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并证明产品任何部分所使用的开源软件的完整性与来源。
参见上文第4(e)(vi)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