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联邦承包商,学术机构有责任遵守联邦合同合规计划办公室(OFCCP)执行的法规,其中包括在雇佣方面采取平权行动。 对学术机构而言,招生中的平权行动实施构成额外挑战。该领域由教育部民权办公室(OCR)管辖。近期多起法院判决已明确可采取与不可采取的措施,而最新针对招生平权行动的质疑则使相关政策愈发模糊。

高等教育中的平权行动发展史

大学招生中的平权行动首次由最高法院在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克案(438 U.S. 265 (1978))作出裁决。该案中,35岁的白人男子艾伦·巴克两次被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拒之门外。 巴克的大学平均绩点和考试成绩均高于当年被录取的所有少数族裔学生,因此他主张自己因种族原因遭到拒录。

该校在每届100人的新生中为"符合条件"的少数族裔预留16个名额,作为大学平权行动计划的一部分。该配额制度虽被认定违法,但法院裁定只要种族因素是诸多考量因素之一,则考虑种族因素是允许的。 法院指出:"高等教育机构为促进校园多元化而考量种族因素,可能具有重要利益。"在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鲍威尔大法官援引"哈佛学院计划"作为可接受项目的范例。

在随后的25年间,美国最高法院始终坚持学术机构可在招生中实施平权行动,但从未批准过任何遭法庭质疑的平权计划。2003年,最高法院就密歇根大学的两起案件作出裁决。在格拉茨诉博林格案(539 US 244 (2003))中,法院裁定密歇根大学本科生院的平权行动计划违法。该计划仅因申请者属于特定少数族裔群体,便直接授予其保证录取所需100分中的20分,未能做到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格鲁特诉博林格(Grutter v. Bollinger, 539 U.S. 306 (2003))中,最高法院审查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平权行动计划,并首次认定该计划符合宪法标准——因其具有严格限定性,且能促进实现多元化学生群体所带来的教育效益这一重要公共利益。 与本科招生计划不同,法学院对每位申请者实施高度个性化审查,种族因素仅是决策考量中的诸多要素之一。法院同时明确指出,此类计划须接受严格审查。

在格鲁特案裁决后,全美高校招生项目纷纷作出调整以符合裁决中阐明的标准和原则,其中包括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和德克萨斯理工大学。

费舍尔诉德克萨斯大学案

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简称“UT”)采用两种流程评估入学申请。第一种是“前10%计划”。 该计划规定,任何德州高中生若位列班级前10%,即可自动获得UT录取资格。第二项则是学术指数/个人成就指数评估体系。该体系综合考量申请者的标准化考试成绩、平均绩点、申请文书评分及其他相关因素,其中种族背景是众多考量因素之一。此被视为"整体性"评估方法,旨在通过这些评估体系构建多元化的学生群体。

艾比盖尔·费希尔,一名白人女性,被德克萨斯大学拒绝录取2008级新生,她以招生程序违反《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平等保护条款及其他联邦法规为由提起诉讼。在费希尔诉德克萨斯大学案(2013年)("费希尔一案"),570 U.S. ____ (2013)中,最高法院未能达成多数意见,故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并附有评估准则。 (2013)案(简称"费希尔一案")中,570 U.S. ____ (2013),未能达成多数意见,故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并就评估德州大学录取计划提出指导原则,包括要求"审慎司法审查"该校在实施平权行动计划前是否已穷尽所有可行替代方案。 下级法院认定德克萨斯大学确已履行了相关义务。

费希尔提出上诉,将案件重新提交至最高法院。在费希尔诉德克萨斯大学案 (2016)("费希尔二案"),579 U.S. ____ (2016)中,最高法院认定德州大学已充分证明其探索过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并论证了在综合考量中使用种族因素(作为整体方法的一部分)以实现学生群体多样性的正当性。

哈佛

如前所述,最高法院在巴克案中曾表示认可哈佛大学的平权行动计划。2014年,"公平招生学生组织"(SFFA)起诉哈佛大学,指控其招生计划歧视亚裔美国人——尽管亚裔录取率远高于其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却低于申请者群体中的亚裔比例。 原告据此指控,亚裔美国人相较其他种族申请者需达到更高录取标准。该案尚未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

美国司法部随后启动调查,审查哈佛大学的招生项目。该调查仍在进行中。与此同时,2018年7月,司法部与教育部撤销了奥巴马政府颁布的多项指导方针——这些针对大学招生中种族因素考量(基于费希尔案)的政策被指"超出宪法要求,宣扬了政策偏好与立场"。

德克萨斯理工大学

在格鲁特案裁决后,德克萨斯理工大学将其种族因素纳入了整体招生评估体系。平等机会中心于2005年向教育部民权办公室(OCR)提交申诉,指控该校既未证明其多元化目标尚未达成,也未探索其他不涉及种族的替代方案。

2014年,德克萨斯理工大学取消了在全校大部分院系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的做法,但该校健康科学中心(TTUHSC)医学院(SOM)仍将种族作为招生考量因素。因此,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OCR)于2018年11月30日终止了对主校区的调查,但继续对坚持将种族作为招生考量因素的实体展开调查。

根据教育机会均等办公室(OCR)投诉调查的结果,2019年2月,德州理工大学健康科学中心(TTUHSC)同意在其医学院(SOM)招生政策中停止考虑申请人的种族和/或国籍因素。

此外,若SOM或其他TTUHSC学院希望在招生政策或流程中引入或重新引入对申请者种族和/或国籍的考量,TTUHSC将在实施或恢复该做法前确保:- 提供合乎逻辑且基于原则的决策说明- 明确具体而精确的目标- 全面考量以下事项:

  • 种族中立措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其教育目标;
  • 如何量身定制种族意识措施——若认定此类措施确有必要——以实现对申请人的灵活个性化审查,并确保任何种族群体的申请人都不承受不合理的负担;
  • 以及,将通过何种程序、遵循何种定期时间表,对种族意识措施(如有)的必要性与适用范围进行周期性审查与评估。

OCR与德克萨斯理工大学达成的协议虽不具备法院判决的效力,但协议中的条款可能为其他学术机构提供一条合规路径,该路径在法庭上具有可辩护性。

招生平权行动计划制定指南

关于可接受的平权行动计划,我们掌握的最佳信息源自费希尔系列案件。尽管教育部发布的指导方针已被撤销,但该机构并未提供替代方案。因此,以下准则在另行通知或费希尔案被推翻前仍具效力。敬请关注后续进展!

    1. 大学的多样性目标和宗旨应具体明确。
      • 并非基于多元化录取配额。
      • 必须阐明大学如何从拥有多元化的学生群体中获益。
      • 识别并记录代表性不足的领域(即学科领域)以及受影响的群体(即非洲裔美国人)。

 

    1. 采取除AA之外的一切可行手段,消除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1. 大学必须积极审查其招生政策和程序。
      • 收集数据以分析平权行动政策是否在长期内产生实际影响。
      • 定期审查数据。(每年?)

 

  1. 如果种族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而消除这种不足的唯一手段是平权行动,那么就应制定一种综合性方案,其中种族因素仅是众多考量因素之一。
    • 种族可能是诸多因素之一。
    • 配额仍然是不允许的。

请注意:本文内容均不构成法律建议,亦不能替代针对贵组织具体情况的专业建议。所有原创材料版权归Schuyler平权行动实践事务所2019年所有。

编者按:本文最初发表于 Circaworks.com。2023 年 4 月,Mitratech 收购了包容性招聘和 OFCCP 合规软件的领先供应商 Circa。此后,我们对内容进行了更新,以反映我们扩大的产品范围、不断发展的人才招聘合规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