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平权行动计划并遵守联邦合同合规计划办公室(OFCCP)的要求,对承担这些职责的人员而言是极其务实的问题。关于法治的抽象问题看似与这些实际关切相去甚远。
然而,联邦合约合规计划办公室(OFCCP)执行的最重要要求涉及一条抽象法律:“承包商不得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国籍而歧视任何雇员或求职者。” 《行政命令11246》第202(1)条。这项看似简单的规定实则暗藏复杂性与实践实施挑战。娱乐行业近期涌现的性骚扰指控浪潮恰恰印证了这些实践难题。自最高法院认定性骚扰属于非法歧视行为已逾三十年,而法院为雇主提供强有力的激励措施以有效预防并及时纠正职场骚扰行为也已二十载。 然而这些备受瞩目的案件引发了关键质疑:员工是否敢于使用现有投诉机制?雇主更应借此契机坦诚审视自身性骚扰培训、举报及投诉调查流程,确保这些机制在实践中切实有效。
除了带来实际操作上的挑战外,"不歧视"这一简单承诺还引发了联邦合约合规计划办公室(OFCCP)与受监管群体之间近期最重大的监管与执法争议。美国商会近期的一份报告详细记录了双方近期诸多争议: 《联邦合同合规办公室:使命正确,策略失当——改革建议》 (2017年秋季版)。该报告中美国商会的多项关切涉及联邦合约合规办公室针对系统性招聘与薪酬歧视的审计及执法行动。
商会对联邦合约合规计划办公室(OFCCP)招聘歧视审计的担忧,也得到了国会拨款委员会的认同。因此,参议院委员会正式质询了该办公室的审计与执法实践:
众议院委员会也提出了类似的担忧:
美国商会还对联邦合同合规计划办公室(OFCCP)在系统性薪酬歧视方面的监管和执法方式表示关切。 2013年,OFCCP撤销了该机构2006年颁布的《薪酬标准》,该标准旨在解释第11246号行政命令关于系统性薪酬歧视的非歧视要求(见《联邦公报》第71卷第35124-141页,2006年6月16日)。 该机构以第307号指令取代2006年标准,而该指令的通过未给予承包商通过公告和评论程序发表意见的机会。
自2013年以来,联邦合同合规计划办公室(OFCCP)的薪酬审计对联邦承包商而言始终充满挑战,这引发了业界对该机构依据第307号指令开展审计实践的多个方面的担忧:
- 在几乎所有拥有300名以上AAP员工的审计中,都进行了广泛的薪酬调查。
- 调查工作相当繁重,涉及大量数据、信息、记录、政策等资料的调取请求,以及对管理人员、员工及薪酬与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的访谈。
- 调查历时多年,但期间常有看似毫无进展的漫长阶段。
- 调查缺乏针对性且不透明:雇主几乎无法获知联邦合约合规办公室(OFCCP)的具体关切事项,该机构亦未明确说明调查重点领域,通常会展开广泛调查,甚至延伸至隐蔽的薪酬形式及薪酬实践。
- 薪酬歧视指控通常毫无预警地出现,且往往连指控所依据的基本法律理论(差异化待遇或差异化影响)都未明确说明。
除上述程序缺陷外,联邦合约合规计划办公室(OFCCP)在近期审计中还采用极具争议的方法指控系统性薪酬歧视:
- 过度聚合:按广泛类别(如岗位职能或职系)进行回归分析,有时甚至将整个AAP员工队伍纳入单次回归模型。
- 广泛的职位相似性:拒绝在回归分析中控制职位代码,并主张仅需控制AAP职位组、职级或层级即可建模比较处境相似的员工。
- 受污染因素的论点:拒绝控制雇主基于缺乏依据的担忧而设定的绩效及其他因素,理由是这些因素可能因歧视而"受到污染"。
- 统计异常现象:偏离普遍接受的统计实践,例如拒绝将年龄作为先前工作经验的替代变量进行控制,拒绝对"在岗时间"因素的平方项进行控制,以及使用连续变量而非虚拟变量来控制最高教育程度。
- 未能提供任何关于薪酬歧视的轶事证据。
尽管这些争议是在上一届政府任期内积累的,但随着新一届政府组建团队并考虑在其任期内实施的监管与执法方针,这些争议至今仍在持续。法律问题是此次审查的核心。阿科斯塔部长正确地强调了法治原则,并明确表示在其领导下,司法部将恪守法律:
——R·亚历山大·阿科斯塔,《华尔街日报》评论,2017年5月22日。
我们不妨通过一个根本性且永恒的问题——"何为法律?"——来审视联邦合约合规计划办公室(OFCCP)近期的监管与执法立场。这个问题历来争议颇多,甚至其本身是否合理或可理解都存在巨大分歧。其中一场如今被称为"哈特-富勒之争"的经典辩论(以两位核心人物命名),就涉及道德在法律中的作用。
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已故的哈佛法学院教授隆·富勒提出存在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并通过考察君主"雷克斯"的统治来阐释其观点——这位君主"以改革者的热忱登基"。富勒列举了雷克斯可能无法立法的八种情形:
(2) 未公布或至少未向受影响方提供其应遵守的规则;
(3) 滥用溯及既往的立法,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有效指导行动,更会削弱现行规则的完整性——因为它使这些规则面临被追溯性修改的威胁;
(4) 未能使规则易于理解;
(5) 颁布相互矛盾的规则;或
(6) 要求行为超出受影响方权限的规则;
(7) 频繁变更规则,致使当事人无法依据规则来指导其行为;
(8) 宣布的规则与其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不一致。
——伦·L·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第39页(1964年第二版)。
我们计划在未来刊期中探讨这些问题。
编者按:本文最初发表于 Circaworks.com。2023 年 4 月,Mitratech 收购了包容性招聘和 OFCCP 合规软件的领先供应商 Circa。此后,我们对内容进行了更新,以反映我们扩大的产品范围、不断发展的人才招聘合规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