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合同合规计划办公室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发布了《康复法》第 503 条和《越战退伍军人调整援助法》的修订实施细则。 从那时起,承包商们的问题就多于答案。 令人不安的是,OFCCP 显然没有想清楚承包商现在面临的许多显而易见的问题,也没有在法规发布前将这些问题的答案纳入其中,而是现在 "随心所欲 "或通过其非正式指南进行监管。
重要的是要记住法规与机构非正式解释性指南之间的区别。 法规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院出于某种原因判定其无效。 然而,法院可能会对机构发布的非正式指南给予一定程度的尊重,但一般来说,指南只是机构当前的解释,对机构或公众没有约束力。
让我们来看看 OFCCP 使用非正式解释性指导而不是直接在法规中处理问题,或者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信息的几个例子:
履约时间。
该法规规定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生效。 但在法规的前言中,该机构解释说,实际上是分阶段遵守的:
- 尽管本最终规定在公布 180 天后生效,但现有承包商完全遵守本最终规定的要求将分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受现行《联邦法规汇编》(41 CFR)第 60-741 部分[和《联邦法规汇编》(41 CFR)第 60-300 部分]C 子部分规定约束的现有承包商,如果在本最终规定生效之日已根据这些规定制定了书面的平权行动方案(AAP),则可在其 AAP 年度期间保留其 AAP。 这些承包商必须在其下一个标准的 12 个月 AAP 审查和更新周期开始时更新其平权行动方案,以符合本最终规则 C 分部分的要求。. . .
78 Fed.58618, 58685(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这意味着承包商不必在其正常的 AAP 制定周期之前更新其 AAP 以符合新规定。 期限。
在某一时刻,一位机构代表发表了一般性评论,称在 2014 年 3 月 24 日已实施现有 AAP 的承包商在更新其 AAP 之前无需遵守 C 分节的规定。 这与序言中的说法完全不同。 除了 AAPs 的必要组成部分外,C 子部分还包括新的报价前自我鉴定义务。 难道该机构的真正意思是,在 2014 年 3 月 24 日已有 AAPs 的承包商在更新其 AAPs 之前,不需要开始向申请人索取自我身份识别信息? 这样一来,承包商的负担岂不是完全因其 AAP 日期的任意性而大相径庭? 对许多承包商来说,OFCCP 认为如此重要的数据收集要求岂不是要推迟一年之久?
最后,在 2013 年 12 月中旬,在承包商对这一不确定性咬牙切齿之后,OFCCP 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对 "常见问题 "的答复,即非正式指南,解决了这一难题:"作为承包商,您可以推迟遵守 C 子部分的 AAP 要求,直到 2014 年 3 月 24 日生效日期之后您的第一份 AAP 到期。这包括新要求的报价前自我鉴定要素......"。 (着重号后加)。 虽然该常见问题与法规序言中的措辞有冲突,但我相信许多承包商对该机构提供的这一指导还是非常满意的。 其他承包商就惨了!
强制性自我鉴定表。
这里的问题不在于该机构的非正式指导,而在于没有提前进行适当规划。 OFCCP 决定,承包商必须 "使用主任规定的语言和方式,并在 OFCCP 网站上公布",邀请承包商自我确认残疾状况。 我们不难理解,该机构出于各种原因规定使用特定的表格和特定的语言--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在看惯了许多雇主使用的同一种政府表格后进行自我鉴定。 但是,该机构甚至连在公布条例的同时公布所需的表格都做不到? 在法规中提供退伍军人自我身份认定义务的建议用语却不成问题。
OFCCP 没有在发布条例的同时发布这一强制性表格,而是表示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经批准的表格。 在条例发布后的四个月里,承包商们一直在想这份表格会是什么样子,以及如何将其纳入自己的流程。 OFCCP 似乎并不了解承包商需要足够的时间来实施这些变更(至少是那些无缘在 2014 年 3 月 24 日之前制定 AAP 的承包商)。
2014 年 1 月 27 日,OFCCP 终于宣布已获得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批准,并发布了该表格。 你是否碰巧看到了 OFCCP 最初提出的表格?它的措辞与法规或条例不符。 它要求个人在(1)是,我有残疾(或以前有残疾);或(2)否,我不想被认定为有残疾之间做出选择。 那些没有残疾的人怎么办? 最重要的是,没有迹象表明承包商是否可以将所需表格与电子申请人系统结合起来。
不过,OFCCP 已经发布了一个常见问题,解释说承包商可以在他们的电子系统中使用该强制性表格,只要它满足某些要求:包括 OMB 编号和有效期;包含表格文本而不做任何修改;使用至少 11 点和 san-serif 字体。 希望承包商在获得该表格时有足够的时间将其纳入电子系统并遵守规定。
数据收集分析的组成部分。
新的数据收集分析是 OFCCP 在法规中规定一件事,而在机构指南中规定另一件事的又一个例子。 新法规要求承包商:
- 每年将以下有关申请人和聘用人员的计算或比较结果记录在案,并保存三(3)年:
- (1) 自我认定为残疾人士......或以其他方式被认定为残疾人士的申请人人数;
- (2) 职位空缺总数和已填补职位总数;
- (3) 所有职位的申请者总数;
- (4)雇用的残疾申请人人数;以及
- (5)被录用的申请人总数。
41 C.F.R. § 60-741.44(k)(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参见 41 C.F.R. § 60-341.44(k)中有关退伍军人的相应规定。
这似乎很简单明了。 我们必须为我们的申请人和聘用人员保留这些数字,对吗? 对不对? 条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与申请者和受雇者有关"。 但是,OFCCP 的常见问题解答却从法规的本意出发,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 以下是 OFCCP 打算如何执行这一规定:
- 在 60-741.44(k)的数据收集要求中,"已填补 "的职位是指公司通过任何方式填补的所有职位,无论是通过竞争性程序或非竞争性程序, 例如通过调任或择优晋升。 因此,"已填补 "既要考虑到公司新招聘的员工,也要考虑到通过晋升、调职和调任安排到新职位的员工。 [好吧--我明白了,我懂了]。 相比之下,"聘用 "人数仅指通过竞争程序(包括晋升)聘用的申请人(包括承包商的内部和外部申请人)。
等一下! 那么,"雇用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承包商所理解的 "雇用",也不是该机构一贯使用的 "雇用"? 显然不是。 OFCCP 在其非正式指南(及其无穷的智慧)中认为,"聘用 "实际上是指 "聘用和晋升"。 如果这是该机构的本意,它为什么不在规定中使用这些术语,或提及 "选拔 "或 "竞争性选拔"? 该机构起草了简洁明了的条例,然后利用其指导意见将其日常、普通的含义修改为完全不同的含义。 这种解释还导致得出这样的结论,即 "申请人 "实际上是指 "候选人,包括内部和外部的"。 现在,对这些术语前所未有的混淆有可能在条例中使用的任何地方造成混乱。 例如,在计算为年度基准而 "雇用 "的受保护退伍军人人数时,承包商是否应该将竞争性晋升计算在内?
OFCCP 应该言之有物,言出必行。 如果这真的是该机构想要的结果,那么使用条例中的精确语言不就简单多了吗? 难道我们真的希望律师们在未来 20 年里一直为 "申请人 "和 "雇员 "的实际含义而争论不休吗? (好吧,也许我想,但我怀疑承包商或机构是否想!)。
职位发布要求。
OFCCP 还将承包商提醒求职者不会因种族和性别而受到歧视的要求扩大到包括残疾和退伍军人身份。 这看起来并不复杂;事实上,许多承包商已经在他们的 "EOE/AA "招标标语中加入了 "D "和 "V"。 然而,OFCCP 在其常见问题解答中指出,"D "和 "V""不是适当的缩写",因为申请人通常不理解它们。 该机构指出,缩写只有在通俗易懂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标语至少应说明'残疾'和'退伍军人'"。
鉴于 OFCCP 从未(至少据我所知)声明使用 "M "和 "F "不足以表示不歧视少数族裔和女性,该机构关于 "D "和 "V "的这一声明令人吃惊。 这是否意味着 OFCCP 也认为 "M "和 "F "不够充分? 该机构的 "常见问题 "似乎提出了更多的问题,而不是回答了更多的问题。 此外,考虑到承包商不得不刊登更长的招聘广告所面临的巨大额外成本,这一标语的代价也不菲!
尽管 OFCCP 有两年的时间(如果考虑到准备拟议规则的时间,实际上不止两年)来制定这些新法规,但却未能解决这些显而易见的问题。 该机构现在似乎正在争分夺秒地发布常见问题解答和网络研讨会/,以回答承包商群体面临的反复出现的问题。 当然,我们不能指望任何政府机构先知先觉,考虑到每一种可能情况的每一种可能后果。 但这并不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内容。 我们要讨论的是,某个机构未能在其法规中纳入基本信息,以应对本可合理预见的问题。
我认为我们应该从政府那里得到更多。 你不这么认为吗?
编者按:本文最初发表于 Circaworks.com。2023 年 4 月,Mitratech 收购了包容性招聘和 OFCCP 合规软件的领先供应商 Circa。此后,我们对内容进行了更新,以反映我们扩大的产品范围、不断发展的人才招聘合规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最佳实践。